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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一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06-11 13:52:06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6-11 13:52:06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第一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南京市第一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民政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基金会代表医院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所有收入均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由理事长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的持续发展为前提。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四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

第四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做好各项经费预、决算及各类报表编报工作;

三、按要求核实固定资产、清理往来款、缴纳职工保险金及税金;

四、负责打印、整理、装订会计账簿,并妥善汇集、保管会计档案。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记录、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和印鉴。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建立对银行存款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基金会的章程收取相关收入,具体包括:

一、捐赠收入:包括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二、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支出必须尊重捐赠者意愿、符合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必要的行政办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请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公益活动支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基金会的章程支付费用:

一、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经理事长、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二、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经理事长、秘书长签批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十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九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按基金会的章程申请预支款:

一、基金的使用人需要使用基金且不能预先取得发票者,应按要求填写预支款申请单,申请使用定额或限额支票。

二、所有的预支款项,使用后应自取得发票之日起两周(十个工作日)内到基金会财务报销,两周后未使用的己作废支票应及时交回基金会财务,有特殊原因的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按基金会的章程据发票按实报销日常办公支出:

一、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

二、原始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齐全,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原始票据需经理事长签批。

四、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错,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金额有误或涂改必须重新开具后方可报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日常行政办公和人员费用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签字审批后,再由财务复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